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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證常問

某流通量提供者於回應本人的報價要求時所提供的報價的差價達30個價位,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其於相關上市文件所載在最大買賣差價的範圍內回應報價的責任?

有,惟屬於以下 9 種主要情況除外。

(a) 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時段(如適用);

(b) 於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時段的首 5 分鐘或於首次開始交易後的首 5 分鐘;

(c) 當權證或牛熊證或任何掛鈎資產因任何原因暫停交易;

(d) 當並無權證或牛熊證可供莊家活動進行時;

(e) 若權證或牛熊證的理論價值低於 0.01 港元;

(f) 僅就牛熊證而言,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

(g) 若掛鈎資產為指數,若有關指數的期權或期貨合約的買賣出現或存在暫停或限制,或指 數水平因任何原因未有如期計算或公佈;

(h) 當出現流通量提供者控制以外的操作及技術問題,導致流通量提供者提供流通量的能力 受阻時;或

(i) 若出現嚴重影響發行人對沖能力的「急劇波動的市場(“fast market”)」。

新收緊的有關回應報價的流通量供應責任規定, 由 2012 年 10 月 31 日起,回應報價的最大買賣差價為 20 個價位。

以上數據為15分鐘前的資料